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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500亿产业空间 环保税或在年内落地
聚光 发布时间:2016-06-08 聚光 来源: 聚光 浏览量:7258
        作为环保政策与经济政策结合的产物,环保税立法改革被寄予厚望。不论是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写入环保税立法工作,还是新环保法中提出的规定,都已让外界感受到一个明确的信息,环保税立法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征收环保税已如箭在弦。
        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  
  来自国务院环保税法调研组日前的公开消息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税法》将在本月进行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有望年内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税率有可能根据经济形势再适度调高,税收大头有望留给地方。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除了费改税,适当提高税率也是改革的要点。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每吨税额从5元到30元不等。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苏明指出,现在经济形势下,企业还是非常困难,如果完全按照环境的治理水平来安排税率,企业难以承受。  
  因此,虽然《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各地调控空间大,而且对排放超标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同时,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也将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环境税征管模式。  
  用市场之手向环境污染开刀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从“十二五”规划提出“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再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喊出“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环保税开征已是箭在弦上,环境成本计入企业成本也势在必行。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环保税的出台,一方面,征收力度的大幅加强,将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利好环保政策、标准的执行。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主动追求节能减排,加速环保投资,间接加速上游产业的优胜劣汰,促使僵尸企业的退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就此做评:环保税年内出台,用市场之手向环境污染开刀。
      关于环境税,有人担心它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目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如果费改税做的不好,就会致使出现这种问题。但根据研究,只要是合法的达标排污的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也符合规定的要求,就不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  
  另外,要处理好一个关系,即国家正在准备推排污权有偿使用,包括排污权交易,那么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这个费和环境税是什么关系需要理顺。因为计价征收环境税,同时也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这有可能会给企业增加一些负担,要协调好这个关系。  
  年征可达数百亿元  
  有着同样观点的,来自财政部税政司环资处副处长李庆生。他明确指出,排污费改税既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规范税费征收的重要举措。
  关于环境税,有人担心它的推出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导致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进而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对此,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此前曾公开表示,此举并非为了增加税收,而是鼓励企业减少排污,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排污收费改为征收环保税有助于解决排污费征收力度不足、征收面窄等问题,通过税收手段可以促进社会节能减排、引导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据公开资料,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开单216.05亿元,比2012年增长10.73亿元,增幅5.2%;征收户数43.11万户,比2012年增加7.8万户,增幅22.2%。2014年,全国排污费解缴入库单位共31.8万户,入库金额186.8亿元。  
  对此,业内普遍预计,《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征收力度有望大幅加强,能为环保投资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预计费改税后,每年征收环保税的规模理论上可达500多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股市而言,开征环保税将对五类环保上市公司带来长期利好。A股市场中,空气质量监测领域、除尘治理领域有龙净环保、燃煤锅炉改造领域、空气净化领域与污水处理领域等都将迎来新一轮市场盛宴。  
  环境保护税到底包括哪些税目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虽然不是环境基本法,但是它对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工作还是具有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措施,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其适用范围应当与《环境保护法》基本相匹配。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包括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交易的行为。《意见稿》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可以看出,《意见稿》所指的环境保护税仅针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翻版,没有针对生态建设、自然资源和环境交易,范围过窄,没有新意。基于此,一些人认为,这个法律最终变成仅为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性法律。今后,国土资源部若力推《自然资源税法》的制定,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若力推《生态保护税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剧部门立法的分割。  
  此外,立法规范的设计还要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法》,让各方共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应该在该法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如环保部门、税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何有序衔接,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主义,通过联动机制加强征缴监管等问题,及时调整税率等,值得深入探讨。  
  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内部工作平台和信息公开外部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偷逃税以及违法减免税等情况发生。另外,应当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防止部门之间协同和配合不足的现象。(本文综合新华社、证券日报、央广网、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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